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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省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2014年省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2014年省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购买社会组织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试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及分配
2014年项目资金,是由省财政从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的补助资金。项目预算总额3000万元,其中: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2000万元,用于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1000万元。
二、项目范围和类型
2014年,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资金重点用于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2014年获得5A评估等级的省管社会组织进行奖励;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领域的社会服务。具体资助开展以下三类项目:
(一)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省、 市、县三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创业园、社会组织创新园等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入驻社会组织人员培训等。项目承接主体应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
(二)5A级社会组织奖励项目。对在2014年首批省管社会组织评估中获得5A评估等级的10个社会组织进行奖励,支持其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鼓励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2014年重点资
助以下项目: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向城乡基层社区的贫困、高龄、失独、留守老人提供居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
2.低保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康复项目。以促进患者康复、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减少大病致贫为目标,为家庭困难的重大病患者提供康复治疗、病患护理、生活照料、家庭心理支持等服务。2014年的重点资助方向为自闭症儿童康复、脑瘫儿童康复、伤残康复、脑中风患者康复和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
3.特殊群体心理疏导项目。为孤儿、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家庭、社区矫正人员等需要心理关怀和精神慰藉的群体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
4.公益创投项目。以公益创投的形式,资助上述三类项目之外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申报社会组织应在自身业务范围内,根据社会公益需求确定具体的公益慈善项目并撰写项目方案。项目应具备公益性、专业性、示范性,社会效益显著,可操作性强。
三、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备案,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2013年度年检合格(2014年成立的,须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
(二)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的,具有相关资质且资质审查合格;
(三)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具备以自身条件直接提供项目所需社会服务的能力;
(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项目资助:
(一)被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或评估等级在3A以上;
(二)具有开展相关社会服务项目的阅历或经验;
(三)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或社会资金资助的有效证明。
四、项目申报和审定程序
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11月中下旬在山东政府采购网正式发布采购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参与采购。项目承接主体确定后,省民政厅将与有关社会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项目落实。
五、资金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立项合同的要求执行项目。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和“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建维修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设施购置、运营费用,不支持基建、研究、宣传等活动,严禁用于发放个人各种津补贴奖金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六、工作要求
1.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省民政厅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5年内完成。
2.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接受省民政厅的中期检查。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3.各级民政、财政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的宣传,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4)”标识,同时,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永久性字样。
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审计和评估省民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各地要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建立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整体综合评价,反映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审计、评估等绩效评价

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实行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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