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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5年内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56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7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511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于201512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A类项目确有必要的,可以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服务成本。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人天执行。

    十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项目办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5)”标识。

    十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尽快向项目办报备。

    十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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