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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优秀项目评选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潍坊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优秀项目评选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创投活动入选实施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切实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潍坊市公益创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入选实施项目的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指导、监测与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用于资助项目实施的公益创投资金和其他社会捐助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潍坊市公益创投活动并获得公益创投资金资助的所有入选实施项目。除特别要求外,所有财务事项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预算是指项目在开展业务活动前对资金支出的用途、数量、总额等进行统计;项目资金的核算是指项目的业务活动结束后对资金支出的实际情况,包括用途、数量、总额等进行统计和结算。
入选实施项目的资金支出需编制预算与核算。项目活动经费一般包括项目活动材料费、场租费、交通费、培训费等。项目活动经费必须实报实销,提供有效票据做为凭证。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项目申报书》和协议规定进行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不得分包、转包项目;不得列支或提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与社会组织内部人员(包括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等)有直接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项目或向起购买服务(或物资);不得提供虚假项目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和发生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获选实施项目机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具体如下:
(一)入选实施项目的实施机构在项目周期结束时应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必要时,实施机构也可邀请第三方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的终期或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编制项目终期经费收支明细表及项目终期经费收支决算表,并随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终期报告一并报送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育中心。
第七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须填制会计凭证,设立项目的总账和明细账,明细账至少包括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活动明细分类账等。
(一)总账是指按项目的各明细账分类登记以提供总括会计信息的账簿。
(二)银行日记账是指用来核算银行项目资金账户金额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的账簿。
(三)现金日记账是指用来核算项目资金每天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账簿。
(四)活动明细分类账是用来核算项目资金主要在业务活动和项目活动经费支出的明细账簿。如购买材料费、场租费、交通费等。
第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独立管理,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专款专用。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应当在当月及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不得积压和跨月。具体账务处理为:
(一)收到项目资金时,在“提供服务收入”科目下设立限定性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账。
(二)项目发生费用时,在“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设立“×××项目费用”专账,在该专账下设立业务活动费、税费、其他费用等明细账,在这些明细账中再根据申请的计划和预算以及实际执行内容归集分类,以多栏帐形式进行核算。
第九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均须按要求办理列支手续。具体如下:
(一)原始票据列支
原始票据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原始票据的列支应当有经办人、批准人的签名等审批手续。严禁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
(二)物品购买列支
物品购买要附明细购物清单。物品购买列支时,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批准人签名列支的审批手续。
(三)重要或较大项目列支
项目活动中发生重要或较大业务经费支出,事先应签订协议合同。列支要附协议合同。
第十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是项目核算的主体,与项目相关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在机构内统一核算反映。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标书和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除下列原因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项目预算。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计划不周或物价波动等原因,致使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项目预算调整的,应当事先向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办公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并按望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办公室出具的批复意见进行调整。擅自调整项目预算内容的,视情况责令整改,直至停拨或收回资金。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经核实后,未履行合同的项目资助费用按原出资渠道全额收回。严禁擅自向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费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资助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周期结束时,项目资金必须全部完成。
第十四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参加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育中心公益创投活动的资格。
第十五条  以上条例未涉及事项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训中心公益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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