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育中心 潍培育字[2015]8号 员工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中心全体员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行使中心主任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员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确保与发挥员工在中心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以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员工大会是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员工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中心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在中心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支持中心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确保工作的全面完成。
第五条 员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中心员工大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中心的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平等协商权。在中心制定和实行设计员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三)选举罢免权。评议、监督中心各领导干部及员工,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 员工大会工作机构职权
(一)制定召开员工大会的方案。报请中心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
(二)起草(修订)员工大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三)主持召开员工大会,做好职工的培训工作,向员工大会报告上次员工大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四)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每次员工大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
(六)做好其他与员工大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员工
第八条 在员工大会上员工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
(一)权力
1、在员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员工大会期间如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二)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规范,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发表意见建议,执行员工大会决议,做好员工大会交办的工作。
3、规范遵守国家法律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的完成中心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本中心员工大会每年定期召开1次,时间为12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心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员工大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条 召开员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出席有效。员工大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方能通过或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员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员工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二条 员工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中心活力,促进中心员工知识技能进步,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三条 员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中心召开员工组长 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员工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心员工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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