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育中心 潍培育字[2016]1号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使单位规范化运营,维护单位利益,抵御风险,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公章类别
第一条 中心公章:主要用于中心签订各类合同,盖章前须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由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第四条 其他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各项目的使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章管理
第五条 中心印章包括企业公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以及法人章。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
第七条 中心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主任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主任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三章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第九条 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主任的签字批准,不得随意盖章。
第十条 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第十一条 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二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公章刻印
第十三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主任核准后送交行政管理部到指定公章篆刻处刻制,部门章、项目章一般为椭圆章。
第十四条 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主任核准签字后方可用章。
第五章 印章的废止与更换
第十五条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主任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第十六条 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主任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办公室按批示处理,如遗失中心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第十七条 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主任核准后,交由办公室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章 公章使用规范
第十八条 一般性合同及身份证明,须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盖章,以备查。
第十九条 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盖章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二十条 公章禁止带出办公室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主任批准,由行政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第二十一条 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主任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章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公章使用时必须填写《用章登记簿》,并签字摁手印。
第七章 公章使用流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提出用章申请,印章保管人员对申请人用印内容进行核准审阅,并在《用章登记簿》作好使用记录。申请人需签字摁手印后方可用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此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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