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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育中心 潍培育字[2015]6号 财务管理制度

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育中心 潍培育字[2015]6号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中心的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条 总则

(一)本中心财务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中心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 现金管理

(一)机构日常一般不得使用现金,全部使用银行转账。

(二)特殊情况现金的提取:出纳应填写“银行提现申请单”,并注明用途、金额,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一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1万元。

(三)必须用现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 (可以预支款项或者垫付后报销)

1、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资助金、慰问金等。

2、开展培训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场地租赁费、餐饮费、设备租赁费等。删除

3、出版公益信息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版面费、印刷费等。删除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5、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务费用。删除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不符合现金支付范围的,不准用现金进行支付。

(四) 现金应当日清月结,出纳于每月末对现金进行盘点,由会计和财务经理负责监盘,编制《现金盘点表》。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账户开立,需要经过法人代表和主任同时批准。按照实际需要,可开立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不得出借银行账户。

(二)原则上所有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月末出纳负责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账面金额,并编制《银行调节表》,由会计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

第四条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银行票据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银行票据的作废,需做好记录,并加盖作废章。

(四)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支票簿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中心理事长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二部分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所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条 收入类型 

(一)中心的收入主要包括:

1、开办人投入

2、自愿捐赠收入,是指本中心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社会捐款收入。

3、其它合法收入

(二) 根据捐赠方对资金使用上的限制,收入被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三)做好对捐款的接受、登记、存放、入账工作,保存所有财务的资料和档案。 

第三条 入账流程

中心在收到捐助款项后,出纳应及时开具合规票据给付款人,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入帐。捐赠专用收据连续编号,按顺序使用。写错的收据,应注明“作废”,不得撕下。捐赠专用收据包括以下重要信息:是否限定、收入性质、金额、付款人信息、收款人签字、加盖财务章。收据信息应当填写准确、完整。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于每月末审核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三部分  支出管理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将包括如下内容:支出基本要求、支出类型、支出细则、支付程序、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条 报销流程

支出报销需符合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付款申请单的填写,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将项目号、事由、金额(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允许涂改)等要素填写齐全,在报销凭证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按审批权限得到上级的批准;要求报销凭证相关签字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审批流程。

第三条 发票格式

要求提供合法的发票或票证(税务机关认可),发票或票证各项目要填写正确、齐全,印章清晰可辨,发票台头须填写付款机构的全称“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育中心”;员工有责任将报销款及时足额支付给第三方。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得到发票(如偏僻乡村等),且金额不构成重大的(一般在2,000元以下的),须附上有关收据,并说明原因,收款方签字和联系方式,以及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支出类型

中心的日常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工资及办公室支出、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工作餐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等。

第五条 支出细则

(一)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应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或者行政人员负责,实报实销。                                                      

(二)工资及办公室支出,办公室定额支出指房租、水电气、座机费等等。工资及办公室定额支出,须经按权限经审批人首次确认,例如聘用合同、房租合同等。

(三)市内交通费,按级别和实际工作日不超过上限报销:因业务需要,特殊情况超支较多的,须经申请,审批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四)工作餐费:因团队工作需要的工作餐费用,须注明参加人员。一般不超过30元/人/餐。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的,需事先得到主任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六条 项目支出

申请人需提交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立项申请书、三方报价、协议或合同,项目报告,验收单等,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后,到财务办理请款或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其他支出

对于上述没有提及的其他报销,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办理手续,并按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报销。

第八条 支付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申请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 支付审核:财务部人员按照审核权限负责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付款申请单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 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九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主任或理事长审批额度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支出。招待费用及工作餐费的审批额度为100元/人。

(二)理事会审批额度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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