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育中心 潍培育字[2016]3号 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中心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杜绝资料流失,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中心档案管理隶属办公室。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入驻机构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财务档案管理等。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档案的集中管理、检查、指导、制度的执行监督。
第三条 办公室组织集中学习中心的档案制度。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分类、统计、保管单位的档案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中心档案的利用和销毁管理,监控档案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确保单位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 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中心制度建设、人事档案管理、重大活动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载,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二级管理指日常工作督查。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心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第三章 档案归档
第八条 凡是与中心战略发展、文化发展、中心管理及文化工程建设等有关的活动,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九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十条 由办公室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
第十一条 凡中心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第十二条 凡中心业务活动中涉及金融财税以及行政和文化建设方面的资料,由办公室保存原件。
第十三条 由中心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两份原件,办公室保存一份。
第四章 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 中心办公室设存放档案的专门地方,各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第十五条 中心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第十七条 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第十八条 库存档案必须图物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办公室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心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第二十一条 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中心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中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档案借阅
第二十四条 档案属于中心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第二十五条 借阅档案资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
第二十六条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行政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第二十九条 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利用及归档。
第三十二条 此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潍坊市新路社会组织培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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